(2013)甬慈商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094号原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伦·春明·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先,该公司董事长高级顾问。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银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滨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德堡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雪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