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谢某、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晃贤,邱伙先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晃贤,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3年2月23日被取保侯审。辩护人林晓隆、丘志新,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伙先,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3年1月23日被取保侯审。辩护人苗继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晃贤及其辩护人林晓隆、丘志新,上诉人邱伙先及其辩护人苗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9月8日,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伙同邱炳南(另案起诉)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芳公司)工地,合力推倒、损坏了上述公司工地的围栏等物(经鉴定,被损坏的上述物品价值及安装、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05元)。对上述事实,原判以证人许某、刘某甲、陈某、雷某、刘某乙、周某、伍某、蔡某能、林某、郭某、刘某丙、张某、温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土地租赁合同书》,《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六社社员家长会议决议》,《土地承包合同》,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视听资料,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决认为,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结伙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晃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邱伙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谢晃贤、邱伙先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605元。上诉人谢晃贤上诉认为:1、涉案围栏、铁栏杆属于其所有,并非属于新芳公司;村民推倒、毁坏新芳公司围栏、铁栏杆是自发行为,其没有煽动;2、被推倒的围栏、铁栏门未丧失其使用价值,鉴定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3、原审依据新芳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提供的证言就认定其构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定罪量刑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4、新芳公司损害其正常使用承租土地的权益,侵害其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新芳公司行为构成实际侵权,其和村民才是实际受害人;5、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纠纷,其和村民依法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6、原判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致使上诉人被超期羁押。上诉人谢晃贤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新芳公司与头陂六社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其侵占上诉人承租的土地,恶意围蔽封路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该公司还非法毁坏山林、占用耕地,严重侵犯了包括谢晃贤在内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故新芳公司没有合法的法益需要保护;2、即使新芳公司与头陂六社(以下简称头陂六社)的《承包土地合同》有效,该合同也明确约定新芳公司封闭的道路是公共道路,应由各方共同使用,新芳公司无权围蔽封路。3、涉案铁门围栏属于谢晃贤所有,并非新芳公司所有,且被村民推倒的围栏、铁门并未丧失其使用价值,《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谢晃贤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证实毁坏物品的损失为4781元,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低量刑起点;4、谢晃贤没有结伙纠集多人公然推倒、毁坏本案围栏等物,是村民私力救济行为,不符合“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的立案标准。5、谢晃贤是本案真正的受害者,新芳公司是本案的始作俑者,法律应当是惩恶扬善,而不是助纣为虐。对上述意见,谢晃贤及其辩护人除出示经本院采纳的证据外,还向本院出示下列资料:1、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拟证明,涉案受损物品的价值经评估为4781元。2、《承包土地合同》、《承包土地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一)》复印件拟证明,太和镇头陂村经济联社、头陂六社与新芳公司在2008年10月30日、11月5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头陂六社将土名“大窿”土地之上的山地承包给新芳公司使用,承包期从2009年1月1日至2058年12月31日共50年;不包括该社在2008年6月份前已租出的山地、土地合同面积;新芳公司须承包图内已出租山地、土地,头陂六社会协助;由“大窿口”泥路至上塘现有道路,由头陂六社在2008年6月份前已租的人员、车辆同头陂六社、新芳公司三方共同使用。3、《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太和镇头陂村经济联社、头陂六社与新芳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签订上述协议,约定鉴于位于土名荷树脚、石牙窝口至石再下面积约72亩的地块现由谢晃贤占用,其中约33亩土地由六社出租给谢晃贤,剩余约39亩土地由谢晃贤占用;六社同意收回该地块,并承包给新芳公司,新芳公司同意给予六社一定的补偿;由六社召开社员家长会议,取得家长会议决议,依法解除与谢晃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收回该地块,将该地块承包给新芳公司,保证新芳公司对该地块享有合法完整的承包权、使用权和经营开发权;新芳公司负责向头陂六社支付补偿款280万元。4、关于《承包土地合同》声明、关于《家长会记录》的声明拟证明,十四名村民签名确认,2008年10月30日的头陂六社与新芳公司承包土地合同是社长私下签订,已被部分村民否决;上述所谓签名程序也是私下拼凑的,是虚假行为。5、《民主与法制报》等媒体报纸复印件拟证明,媒体曾报道新芳公司在头陂六社租赁3000亩土地违规开发建设高尔夫球场。6、《撤除路障请求书》、《关于太和镇头陂村六社用地情况的复函》、信访函件复印件拟证明,头陂村村民在2011年8月期间就新芳公司违法用地、围蔽截路等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信访,要求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撤除路障。7、《公证书》、收据等证实:谢晃贤向头陂六社交纳于2006年至2012年的租金及部分管理费。上诉人邱伙先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认为:1、被毁坏的铁门属于谢晃贤所有,毁坏财物的总额应将铁门价值扣除;案涉围栏只是被推倒,还可修复重新使用,鉴定结论按照市场购买价认定毁坏财物总额与事实不符,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依据、鉴定结论与现场录像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不足采信;2、没有证据证明邱伙先有“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有证据证明邱伙先没有纠集他人;3、新芳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已涉嫌犯罪,其无权设置围栏圈占耕地,也没有合法的法益保护,邱伙先与新芳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符合私力救济的特征,不构成犯罪;4、原判未对出庭证人、未对新芳公司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对重新鉴定和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作出评价,剥夺邱伙先的权力。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认为:1、关于新芳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土地的犯罪行为、与头陂六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不是本案能解决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能作为两上诉人行为的正当性、不可处罚性的依据。白云区国土局纠正的是新芳公司违法用地的行为,但并针对其围蔽道路的行为。谢晃贤纠合、组织多人对新芳公司的铁门、围栏进行破坏,其自己也有动手推铁门、围栏及破坏门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谢晃贤、邱伙先的供述也有反映,原审法院认定两上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定性准确。2、谢晃贤归案后一直提出该门原本是他经营的猪场的,后来新芳实业有限公司才将其搬过来;证人谢某、叶某甲也予以证实,而原审法院对此没有评判。3、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新的价格鉴定意见,与原审认定的鉴定价格有别,需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综上所述,原判决定性准确,但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上诉人谢晃贤、邱伙先以进入其承包的土地、或村民山地为由,纠合邱炳南(另案起诉)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新芳公司工地,合力推倒、损坏新芳公司工地的围栏等物(经鉴定,被损坏的上述物品价值及安装、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05元)。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9月8日9时许,谢晃贤、邱炳南、邱伙先、徐某带头组织七、八名身穿迷彩服、头戴钢盔、手持白色塑料棒的男子和四、五十名男女,开了一辆挖掘机到新芳公司施工工地门口,要求将铁门打开进场施工。谢晃贤、徐某、邱炳南、邱伙先叫穿迷彩服的男子一起动手将工地门口铁门的护栏折断,谢晃贤手持两把砍柴刀恐吓其公司工作人员开门,并大声说“谁不开门就砍死谁,砍死你们,多杀几个人也无妨”等字语。其等人不敢将铁门打开,谢晃贤就拿出一大捆鞭炮在其公司施工工地的铁门烧响。谢晃贤、徐某还叫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用锤将门锁砸开,其中三名穿迷彩服男子一起用锤将公司铁门锁砸坏,谢晃贤、徐某、邱炳南、邱伙先就带着其他人冲进其公司的施工工地,其公司的人员也没法阻拦。谢晃贤叫人将挖掘机开进工地。其公司的安保负责人刘某甲就叫其他安保人员站在挖掘机的前进方向。谢晃贤还大声说“不让开就开车压死他们”等字语,徐某就带着几名穿迷彩服的男子去拉扯推打其公司的人员,邱伙先和邱炳南也带人一起拉扯推打其公司的人员,其公司人员坚守,徐某并叫邱炳南、邱伙先等人拆除公司施工工地的护栏网。邱炳南、邱伙先带着邱记辉等人用手推拉护栏网,然后再将铁门旁的护栏网给拆掉破坏,最后再把铁门护栏杆给推倒破坏。邱炳南、邱伙先带着穿迷彩服男子使用塑料棒和部分男女推撞及用手推打其公司的工作人员,还用之前拆下来的护栏杆推其公司工作人员,造成其公司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邱伙先等人最后还想将保安亭推倒,被公安人员制止了。当天16时许,谢晃贤、徐某、邱炳南、邱伙先等人才离开现场施工地。经委托广州银信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其公司被毁坏设施损失价值6325元,另谢晃贤等人到公司工地闹事时,工地正在正常建设中,造成停工损失3900元,挖掘机停工一天损失3600元,谢晃贤等人踩死工地树木造成公司损失73991元。证人许某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9月8日9时40分许,其在公司位于太和镇头陂村六队的施工工地大门口处上班,见到谢晃贤驾驶小轿车带着一辆挖掘机、二辆拖挂车、五六辆面包车、四五辆小轿车沿路烧着鞭炮到公司大门口。公司在门口处设有阻拦汽车出入的横杆和铁门(已用铁链锁好),谢晃贤带头下车后,指着其及其他保安说“马上打开门,我要进去看我的地”。在其向公司总监许某打电话汇报时,谢晃贤就从车上拿了一大挂鞭炮出来放在铁门点燃,等了几分钟后就回到车上拿了两把柴刀在手上,对其说“是不是不开门?马上开门,我今天是过来打架的,如果不开门就打死你们”。其让他等一下公司领导的回复,但他指挥他带来的穿迷彩服的男子上来用铁锤猛砸铁链和锁头,民警阻拦他们也不听,把铁门的铁链和锁头砸烂。门开后,谢晃贤就带着十多人往里面冲,其上去劝。徐某就对身后的人说“往里冲,谁敢拦就打谁!”同来的一百多人在谢晃贤及徐某的带动下都闯进了工地。见对方的挖掘机要进入工地,其叫公司的十九名保安站成两排阻止。徐某见其在指挥保安,便大声说“是不是你管事的”,和邱炳南、邱伙先等人开始围着推打其,将其左手前臂抓破了两处,民警在旁边也制止不了。后徐某指挥他人冲击公司保安排成的人墙,并推扯及用拳脚殴打保安员。民警一直在劝说谢晃贤、邱伙先等人不要闹事,有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他们不听,还大声骂民警。后其听到邱伙先说“把他们的围栏和铁门全部拆了”,邱炳南、邱伙先等人就开始带头将长四十五米的围栏全部推倒,并将铁门推倒,将铁栏杆拆下来,在拆的时候就将栏杆折弯搞变形。他们还要拆保安亭时被民警制止了。后他们用栏杆冲击公司保安,将保安推倒在地,致五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此时,民警指挥十多名辅警阻止对方,一直在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直到12时许,邱炳南和邱伙先等人才同意离开。谢晃贤带来的其他人也陆续离开了现场。事后,其公司经评估财物损失为6325元。此次事件造成公司施工中断四、五十分钟。证人刘某甲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9月8日9时40分许,其在公司工地大门口处上班,见到谢晃贤驾驶小轿车带着一辆挖掘机、二辆拖挂车、五、六辆面包车和四、五辆小轿车烧着鞭炮到公司的大门口。公司在门口处设有阻拦汽车出入的横杆和铁门(已用铁链锁好),谢晃贤等人下车后,指着刘某甲及其他保安说“马上打开门,我要进去看我的地”。刘某甲说要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才能回复。在刘某甲打电话汇报时,谢晃贤就从车上拿了一大挂鞭炮出来燃放。谢晃贤等了几分钟后就不耐烦了,回到车上拿了两把柴刀在手上,说“是不是不开门?马上开门,我今天是过来打架的,如果不开门就打死你们”。刘某甲让他等一下公司领导的回复。但他指挥他带来的身穿迷彩服的男子上来用铁锤把铁门的铁链和锁头砸烂。门开后,谢晃贤、邱伙先就带着十多人往里面冲,其等人上去劝。徐某就对身后的人说“往里冲,谁敢拦就打谁!”。同来的那些人在谢晃贤及徐某的带动下都闯进了工地。见他们的挖掘机要进入工地,刘某甲叫公司的十九名保安站成两排阻止。徐某质问刘某甲是不是管事的,接着和邱炳南、邱伙先等人开始围着其和同事推打。民警都制止不了,其和一些同事都被推倒在地,现场民警一直劝说谢晃贤、邱伙先等人。但他们不听,还大声骂民警。他们见挖掘机无法进场,邱伙先大声说把围栏和铁门全拆了,接着邱炳南、邱伙先等人就开始带头将长四十五米的围栏全部推倒,并将铁门推倒并将铁栏杆拆下来,在拆的时候就将栏杆折弯变形。后他们还要拆保安亭的时候被民警制止了。之后他们就用栏杆再次冲击其公司保安,导致其公司保安中的六人不同程度受伤。此时,民警就指挥辅警进行阻止,后一直在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直到12时许,邱炳南和邱伙先等人才同意离开。谢晃贤带来的其他人也陆续离开了现场。证人陈某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4、证人雷某证言证实:其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9月8日9时许,其在公司工地大门口处上班,见到一辆黑色丰田小汽车在大门前停下来,谢晃贤从车上下来,手持两把柴刀,并大声吼叫将大门打开。此时保安部的刘某甲就上前解释,但谢晃贤不听,就指挥他带来的人冲上前将公司大门砸开,且冲入施工工地,当时其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都是站在大门内,对方冲进来后将其等人冲散,谢晃贤指挥挖掘机进入工地,其公司人员不让他们进,他们就将其公司围栏、铁门全部推倒后往里冲,其和其他同事上前阻拦,但被围殴,因为对方人多,其和同事都没有还手。后公司报警,民警到场对他们进行劝说,那些人才离开。其等六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证人雷某对谢晃贤辨认无误。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与证人刘某甲证言基本一致。证人刘某乙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2011年9月8日约9点30分,其在上班,突然门口来了一批人,为首的人说要进工地,刘某甲主任不同意,说要请示公司,为首的人很凶叫嚷着他杀过人,不在乎今天多杀几个,后指挥跟随他的那些人,强行用铁锤砸烂工地大门的铁锁,其和其他同事用身体拦住,但对方人多拦不住,被他们强行冲进去后,那帮人又开始拆工地的围栏,并将围栏砸烂,将挖掘机开进工地里。其和同事拼命阻拦,反而被那帮人打,公司有人报警,不久有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但那些人依然很凶,对民警也进行辱骂。直到下午15时许,那帮人才陆续离开。这帮人约100多人,其中七八人穿迷彩服,头戴钢盔,手持实心胶棍。这帮人为首的叫谢晃贤,另外其认识的有邱炳南、邱伙先、张来有,因为新芳公司征用头陂六社的山地时,这几人为了补偿青苗款和地价多次到工地。这次事件邱炳南和邱伙先有份帮忙指挥,而且推围栏时两人都动手了。其在阻拦对方进入工地时,被人用胶棒打中脖子。7、证人伍某证言证实:其系帽峰山派出所民警。2011年9月8日9时许,值班民警报称头陂六社黄葛坝新芳公司工地有人闹事,其就马上与几名民警赶到现场,见到十几辆汽车停在工地前,现场有一百多名群众和十多名穿迷彩服、头戴钢盔、手持白色胶棍的男子,谢晃贤指挥他带来的一名手持铁锤穿迷彩服的男子去砸新芳公司工地铁门锁,把锁砸烂打开铁门后,就和徐某带领在场人员冲入工地。接着又指挥挖掘机开进工地,新芳公司一工作人员指挥现场保安在铁门处排成一行进行劝阻,徐某看到后就叫嚣着带领他们带来的其他人员围住并推打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其马上和现场民警及治安人员进行劝阻,但无济于事。徐某还叫嚣殴打民警,现场那些人在徐某的指挥及煽动下,呼叫着冲击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民警,其在对他们劝说时,一穿迷彩服男子还推了其一下,其继续劝说时,还被徐某推了几下,后来,邱伙先就说将铁围栏及铁门拆了,并带头与邱炳南伙同其他人员动手强行将新芳公司施工工地的铁围栏、铁栏杆及铁门等物推倒,然后还动手去推工地旁的保安亭,但被民警制止。大约中午,这些人才陆续离开新芳公司工地。谢晃贤在其他人员动手推倒工地的铁围栏、铁栏杆及铁门等物时,他就在旁边没有加以制止,还在旁边呼叫助威,还说谁敢阻拦就打谁。当时新芳公司有几名值班人员被打伤了。证人伍某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8、证人蔡某能证言证实:2011年9月8日10时许,其值班时接到报警说有一百多人在位于新芳公司工地发生纠纷。其和保安林某到现场,看到有七、八名身穿迷彩服,头戴头盔,手持橡胶棒的人在新芳公司门口,现场共有一百多人,他们在谢晃贤、邱炳南、邱伙先、徐某的带领下想进入新芳公司施工,当时他们带来了挖掘机,但新芳公司的人不准他们进入。谢晃贤就在铁门处放鞭炮,隔了一会还从车里拿出两把柴刀,冲新芳公司的保安喊“你们今天谁拦,我就打谁。你们是否想见血?”其不停劝说他们不要冲动,但他们不听劝。邱炳南、邱伙先、徐某带着一百多人走到工地门口处,其中穿迷彩服的人走在最前面,谢晃贤指挥着几名穿迷彩服的人去砸铁门,邱伙先指挥他们砸锁。铁门被打开后,谢晃贤、徐某就带领着现场人员冲进工地。谢晃贤指挥穿迷彩服的人把挖掘机开过来,新芳公司的十几名保安在铁门处排成人墙,不让挖掘机进入。徐某、邱炳南、邱伙先、徐某不停的推扯刘某甲,在其劝说下才停止。现场的场面混乱,其打电话回派出所叫人过来支援。徐某还带人不停和新芳公司的保安冲突。邱伙先见挖掘机不能进入,就指挥现场的其他人员把围栏和铁门给拆了。他们还要拆保安亭的时候被其制止了。当时新芳公司的保安有几人被打伤了。证人蔡某能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9、证人林某证人证言:其系帽峰山派出所治安队队长。2011年9月8日9时许,帽峰山头陂六社黄葛坝巡逻的治保员打电话说有人在头陂六社黄葛坝新芳公司帽峰山项目的工地上闹事,于是派出所领导带领着民警和治安员一起赶到了现场。其看到谢晃贤正在新芳公司工地的铁门前燃放鞭炮,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劝说谢晃贤不要激动,但他不听,叫嚣着要砸门进入,接着邱炳南、邱伙先、徐某就带着有一百多人走过来,谢晃贤和邱伙先就指挥手持铁锤穿迷彩服男子去砸铁门的锁,把锁砸烂,接着他们就把铁门打开。谢晃贤、徐某就带领着现场的人员冲进工地。谢晃贤指挥挖机开进工地时,新芳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指挥保安在铁门出排成一排阻拦,徐某看到后就带领着在现场的其他人员围住推扯那名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等人看到后马上和民警过去劝阻,那名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才逃脱。接着邱伙先、邱炳南就带领在现场的其他人员拆新芳公司的围栏网,并将铁门推倒,将栏杆拆下,拆完后推保安亭,把保安亭的一扇铝合金窗户的玻璃搞烂。其等人看到他们把事情搞大,就赶紧过去阻拦,他们才停下来。11时许,新芳公司的保安围成人墙站在门口处不让挖掘机进入工地,谢晃贤指挥挖掘机司机开进去,但司机不敢开,徐某指挥现场人员冲击人墙,邱炳南拿汽车栏杆推扯人墙,导致有人受伤,其和现场执勤民警一直规劝谢晃贤、邱炳南等人不要闹事,但他们不听。证人林某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10、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系太和镇头陂村治安联防队队长。2011年9月8日9时许,其在帽峰山头陂村委,街道治安人员报告说新芳公司工地有人闹事,赶到现场,看见十多辆汽车停在新芳公司工地,有一辆挖掘机、二辆拖挂车、五六辆面包车和五六辆小轿车,现场有一百多名群众和十多名身穿迷彩服、头戴钢盔、手持白色胶棍的男子,谢晃贤指挥一手持铁锤身穿迷彩服的男子去砸铁门锁,把锁砸烂,接着他们就把铁门打开,谢晃贤就和徐某带领着现场人员冲进工地。谢晃贤指挥挖掘机开进工地时,新芳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指挥保安在铁门处排成一行进行劝阻。徐某看到后就带着他们带来的其他人员围住推打新芳公司的工作人员。其看到后马上指挥治安人员劝他们不要激动,派出所民警也到场劝他们要克制,但无济于事。徐某见保安阻拦他们,叫嚣要殴打民警,那些人在徐某的指挥及煽动下,呼叫着冲击新芳公司工作人员及民警,徐某还对进行劝阻的派出所伍副所长进行推打,后邱伙先见此情形,就说“将那些铁围栏及铁门等拆了”,并带头与邱炳南伙同谢晃贤及徐某带来的人员动手强行将工地铁围栏、铁栏杆及铁门等物推倒,然后还动手去推工地旁的保安亭,但被在场的民警及时制止。大约中午,谢晃贤等人才陆续离开工地。证人郭某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11、证人刘某丙证言与证人郭某证言基本一致。证人刘某丙对谢晃贤、邱伙先辨认无误。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太和镇头陂村六社社长。2008年下半年,新芳公司和其社签订了租用2750亩土地的合同,其中山地是约2600亩,60亩是荒地,90亩是农用耕田地,当时均是通过其社户主代表开会通过同意。但新芳公司于2011年7月31日又征收其社72亩山地,该72亩山地中有33亩原来是出租给谢晃贤,因谢晃贤违反和其社的合同规定,其社经过召开社员大会取消和谢晃贤的租赁合同后才转租给新芳公司。当时听说谢晃贤租用该地用来做养殖鳄鱼基地,但后来不知为何一直荒废。谢晃贤自租用其社山地后,只是交过一年的管理费,2009年至2011年没有再交过管理费了,严重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另外,其社跟谢晃贤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只是33亩山地,但谢晃贤又私自占用了39亩地,一分租金都没有交,也不跟其社协商,引起社员们的极大愤怒,所以才开社员大会集体决定取消和谢晃贤的合同。社员大会是2011年7月16日召开,社里73户有63户参加,并且63户的代表都签名同意,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符合法定程序的,后其社于2011年7月18日用特快专递邮件通知谢晃贤,过了十五天,谢晃贤都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其社于是于2011年7月31日才将这72亩土地租给新芳公司。13、证人温某证言证实:其系太和镇谢家庄村民。2011年9月7日15时许,同村的徐某打电话叫其去他家,说有事商量,其去到时发现还有邱炳南及一名60多岁身材较瘦的人在。徐某介绍他是太和镇石湖村人,在头陂六队有一钓鱼场要开张,要其找多些人去捧场,并答应到场的每人可以拿到200元的好处,其觉得奇怪,就问是否去帮忙打架,他说不是。但其觉得没那么简单,就答应自己去,但没有帮他找人。当时那60多岁的人还说他的钓鱼场是在一工地里,该工地有两台大货车挡路,他出10000元要其将两台车搞走,其当时就说要先去现场看情况,他当时就给其5000元,后其就离开了徐某家。次日9时许,其自己来到头陂六队黄葛坝的工地处,这里已经聚集了100多人了,其看到徐某在现场指挥要守工地的保安开门。当时还有一60来岁的瘦身材的男人也在骂守门的保安,说如果不开门就用到砍死他们,接着他就叫了一跟他来的身穿迷彩服戴头盔的男子将大门的铁锁打烂,那些人就一涌而进。后边还有一辆挖掘机要开进去,但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拦住,那司机还很凶的骂民警。其走到里面再看了一会,觉得徐某他们的行为有点不对劲,怕惹麻烦就自己离开现场回家。到了9月9日,徐某打电话让其还那60多岁瘦身材的男子5000元,其当时没有还。当时身穿迷彩服戴头盔的男子和邱伙先等人在动手推倒铁门及推倒铁围栏等物时,该年约60岁的男子都在现场看着,纵容他们的行为,不加以制止。证人温某经辨认照片,指认谢晃贤就是那瘦身材的年约60岁的男人,他指挥带其的身穿迷彩服头戴铁盔手持白色塑胶棒的男子砸烂铁门大锁及推倒铁门等物。1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7日晚上22时,谢晃贤叫了几男子开了几台车到其家,把其接到头陂村六队一工地,其等人走过铁栏杆走到谢晃贤说是他的那块地上,其就在那里做起了法事,当时驻守在那里的保安还拿相机过来进行录像,过了会,民警也开警车过来进行拍照、录像。做完法事之后其等人就约好次日8时在太和富和酒家汇合。9月8日8时许,谢晃贤开车到富和酒家门口接其到工地,其到后看见原本打开的铁栏杆围了起来,门前聚集了几十人,有村民,有穿迷彩服的保安,门内也有很多保安。其到门口看见穿迷彩服的人拿着柴刀劈开门锁。门被打开后,其就跟着大家进去了。进去后其大声说“开工!”,然后到处洒水和饭、做法事。过会,其发现有很多人在吵架、推搡,民警也来了,其就过去劝架,其看见村民在和保安吵架,保安拦着挖掘机不让进。后其见现场混乱,觉得不对劲,于是自己先走了。事后,其才知道是村民、谢晃贤与新芳公司存在矛盾。证人徐某对谢晃贤辨认无误。15、证人谢某庭审证言证实:新芳公司承包的土地无经村民大会通过。事发时村民因愤怒去推护栏,谢晃贤应该没有去推。被围闭的那条路通向山岭,去其的田地、房屋的必经之路,但新芳公司不许其等村民进入了,村民去采药都不能进去。此路应是三方共同使用的。案发当天,其是自己去现场的,那铁门是旧的,应该是以前从谢晃贤的猪场搬过来的。16、证人邱某甲庭审证言证实:村里就新芳公司承包土地的事有开过村民大会,但村民没有签字,推倒护栏时其在现场,没有看到谢晃贤、邱伙先参与推倒护栏,是村民自己推倒围栏的。新芳公司封的路是村民出入的路,自古村民就要经过那路。被推倒的铁门是谢晃贤的。17、证人邱某乙庭审证言证实:新芳公司承包土地其知道并同意,但没有见过合同,也没有签过名。事发时其在现场,没有看到谢晃贤去推围栏。其村民要经过那条路去看果木,是村民修的路,但新芳公司不让进,大家气愤不服,引起了民愤就推倒了围栏。新芳公司封的路。18、证人叶某乙庭审证言证实:事发时其在现场,没有看到谢晃贤去推围栏,是群众去推的,邱伙先则有去推。新芳公司封的那条路是通向耕作的田地,后来签订了合同,约定三方都可使用通行,但新芳公司封了路,不让大家进入,即使进去找药材也不行,群众意见很大,新芳公司也不让登记身份证进去。19、证人叶某甲庭审证言证实:2006年时其是头陂六社的社长,与谢晃贤的租赁合同是经其签订的,当时经过村里开会同意。涉案的土地中外围的地是新芳公司的,里面的地是谢晃贤的,谢晃贤的猪场被这块地包含在内。新芳公司的铁门是否就是猪场的铁门,其不能确定,不能判断出来。20、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损坏的钢管柱钢网护栏、钢管柱装护栏等物品价值及安装、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05元。21、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雷某体表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的特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右颈部软组织挫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的特点,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录像、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六队新芳公司施工工地,案发当日的涉案人员、被毁坏设备的状态。谢晃贤、邱伙先对此辨认无误。23、《土地租赁合同书》证实:谢晃贤与头陂六社、头陂村经济联合社于2006年10月23日签订该协议,约定谢晃贤向头陂六社租赁土名“荷树脚”、“石牙窝口”至“石再下”共约33亩土地用于投资开发;租赁期限为四十年(从2007年1月1日至2046年12月21日止);租金每年42900元,每五年递增5%;另谢晃贤每年向村委上交租金的20%作为管理费。24、头陂六社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头陂六社社员家长会议决议》证实:2011年7月16日,头陂村六社召开社会家长会议,该社总户数73户,每户出代表一人,实际到会63户,该社经讨论,决议因谢晃贤一直未依约向村缴纳租赁地块管理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且非法占用该村土地,决定立即解除与谢晃贤的土地租赁合同书和相关补充协议,收回土地。25、《土地承包合同》证实:2011年7月31日,头陂村经济联合社、头陂六社与广州新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约定六社将土名为“荷树脚”、“石牙窝口”至“石再下”共约72亩土地承包给新芳公司,承包期限为四十八年(从2011年8月1日至2058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216000元,每五年递增10%;另新芳公司每年向村委上交租金的20%作为管理费。26、侦查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谢晃贤、邱伙先于2011年11月24日14时许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怡景山庄被民警抓获。27、常驻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谢晃贤、邱伙先身份情况。28、侦查机关录取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的详细经过。视频截图经证人徐某、刘某乙、刘某甲、陈某、雷某、林某、蔡某能、温某、郭某等认签确认无误。29、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白云区分局的《关于太和镇头陂村六社用地情况的复函》、信访函件证实:因头陂六社部分村民投诉新芳公司破坏该村耕地、山林和水利等,太和国土所因此于2011年3月11日发现新芳公司在太和镇头陂村“黄葛坝:(土名)地块有挖山、填土、平整土地等施工行为后,立即要求新芳公司停止作业,因施工方未按通知要求停工,遂多次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并分别于2011年4、6、8月通过旁证方式三次对新芳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目前该违法地块已基本复耕、复绿、该局将会同太和镇政府加强对该地块的监管。30、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实:谢晃贤起诉太和镇政府拆迁其在涉案土地上的厂房、宿舍等物,请求判令赔偿,该法院查证涉诉土地现场现已围蔽施工,新芳公司《通告》非工作人员及闲杂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工地现场;2011年9月22日,该法院以谢晃贤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太和镇政府实施,裁定驳回其起诉。31、上诉人谢晃贤供述:其与2006年10月30日与头陂村六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所租地名为“黄葛坝跌烂水”,租期40年,连耕地、沙滩地、山坡地共计约60多亩,综合按33亩耕地计算租金,每年租金42900元,管理费8580元,还有4亩的耕地租赁合同,每年租金5200元,管理费1040元。其每年都交租金和管理费给六社,2007年交费就收到收条,2008年至2011年只收到租金收费条,没有管理费收条,因为六社领导张桂仑说不用收条了,有事他们可以搞定。2010年5月,因新芳公司、城管等单位一起将其租用地块上的产房、菜地、果园等钩烂,新芳公司同意赔偿320万元给其,并立了字据,放在周伟良手里。于是2011年,其就只交租金,没有交管理费。2011年,六社的三领导张某等人就说同意将管理费从赔偿款中扣除。2009年,新芳公司让其让出地就赔偿其1000万,其不同意。2010年,新芳公司又说赔偿3500万给其,就这样,双方矛盾重重。2010年8、9月,新芳公司将通过其租赁土地的道路封住,其去租地时,新芳公司的人都很配合,让其进去,2011年5月,其想与广东省江苏商会投资办娱乐场所和干休所,就责铺设水泥路到租地上,9月4日20时许,其与朋友、徐某一起吃饭,就让他去帮看风水。后徐某帮其选定9月8日开工。9月5日,其和黎进超一起到新芳公司告诉对方要在9月8日开工铺水泥,对方的人同意了。9月6日,其发现新芳公司用三辆大货车挡住了路。9月7日,其到徐某家里,与徐某谈起此时,徐某说他的一姓温的朋友有办法搞定此事。他和温姓男子到其家后,温姓男子拉其到外面说,说要10000元可以帮忙将车拖走,可以先给5000元,其同意了。当晚,其给了徐某300元去买道具做法事,并且约定次日早上,其开车去接徐某。回到家后,新芳公司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其说新芳公司的人买了两百根水管要打架,其就让保安去买了十条塑料棍,并让十名保安穿上迷彩服和其一起去工地,还给江苏商会的杜涌武和刘实仁,他们说没事,明天多开几部军车去就行。9月8日早上,其开车接上徐某和其老婆,带上四大串鞭炮,到了新芳公司工地门口时,已经有很多老人在那里,但新芳公司的人不放行。其就打电话给杜涌武和刘实仁,但他们关机。新芳公司不肯开门。其就从汽车尾厢内里取出一把砍刀,对新芳公司说用砍刀都能砍断铁链。这时其叫来的保安拿铁锤将锁打烂,并推开铁门。其将车开进去后又放了一串鞭炮。这时新芳公司保安冲去取铁管,其就从车上取出砍刀,将其中一人的铁管打掉,并说谁敢动就砍死谁。大家都不敢动。当时徐某一直在做风水。其让请来的挖掘机和改装集装箱车开进去,但新芳公司的保安和民警挡在前面不让进,徐某马上冲上来大叫,看样子很气愤,其与刘伙星以及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只是看到其妻子等人都很气愤与保安、警察发生推打,当时现场已经有一百多人,其和刘伙星等人到加油站库房里坐了两三个小时,后来出来发现新芳公司围在路上的栏杆和铁门被推倒,后其又在现场等,想开工,但没有进展,下午4时左右,其发现新芳公司的人越来越多,怕其一方的人被打,就让保安拿塑料棍,保护挖掘机和改装车一起走了。32、上诉人邱伙先供述:2011年9月8日上午9时许,其见一大群人经过其家,有人驾驶小汽车、面包车及挖掘机,边走边放鞭炮,往头陂黄葛坝新芳公司工地方向驶去。其就走过去看热闹,看到谢晃贤走到新芳公司工地铁门前点燃一串鞭炮,喝令工地保安开铁门。过了几分钟,谢晃贤见铁门还没有打开,就转身到车里拿出两把柴刀,再次喝令工地保安开门,同时指挥身旁他带来的两名身穿迷彩服头戴绿色头盔的男子用铁锤砸坏铁门的铁链和铁锁。之后他们指挥带来的其他人员合力将铁门推坏,然后谢晃贤和徐某率众人冲进工地。新芳公司的保安上前劝阻,徐某就对带来的人说“往里冲,谁敢拦就打谁”,随后他们带来的人就跟着谢晃贤和徐某冲进工地。他们想把挖掘机也开进工地时,新芳公司的保安人员就排成横队阻止挖掘机进入。谢晃贤和徐某指挥带来的人上前推打新芳公司的保安人员,其和邱炳南就趁机起哄,也上前推开新芳公司的保安人员,为了泄愤,其说“把他们的铁围栏全部拆了”,并带头动手和邱炳南、邱记辉等人将四五十米的铁围栏全部推倒,又将铁栏杆和两扇铁门推倒,再去推保安亭。谢晃贤带来的人也上去帮忙,后被民警制止了。期间现场一直都有民警在劝阻,直到中午12时许,在民警的劝说下,其和邱炳南、邱记辉才离开。其等人离开时,谢晃贤、徐某他们还没有离开。整个过程都被新芳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处理的帽峰山派出所工作人员用摄像机拍下来。新芳公司占用其在头陂黄葛坝种植的青苗,现已被毁,一直得不到政府妥善解决,双方一直有纠纷,为了泄愤,其才参与毁坏财物。对于上诉人谢晃贤、邱伙先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谢晃贤纠集多名身着迷彩服戴头盔人员前往新芳公司工地现场,指使他人砸锁及推倒铁门,邱伙先则伙同他人将工地铁围栏、铁栏杆等物推倒,拒不听从现场公安干警的劝解,鼓动在场村民与新芳公司员工发生冲突,并致两人轻微伤,对此,有多名证人予以指证,更有证人证实谢晃贤等人以支付好处费组织他人前往现场闹事,现场监控录像亦证实该案发经过。因此,认定谢晃贤、邱伙先伙同同案人共同损坏工地围栏等物的事实证据充分。2、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系以恢复被损坏物品原状所需费用,以市场法进行价格鉴定,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是加强评估规范行为的规定,不涉及价格计算方式与原则,故该价格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及市场规律;谢晃贤委托的《评估报告书》评估的是被毁坏物品的损失价值,不符合恢复原状的使用目的。3、被毁坏的铁护栏、值班室等为新芳公司所安装,亦为该公司所有,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谢晃贤、邱伙先伙同他人损坏物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原审法院按法定程序对本案延期审理,并经各级法院审批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晃贤、邱伙先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谢晃贤、邱伙先因新芳公司围蔽其及村民通过承包土地或山林的道路,致其等人通行受阻,谢晃贤等人亦多次向新芳公司及相关部门投诉,但新芳公司仍未作更改,才引发该案的发生,此外,新芳公司的违规建设的行为,更是引发本案发生的主要因素,故新芳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被毁围栏等物价值仅为5605元,刚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因此,综合谢晃贤、邱伙先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犯罪情节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等情况,对其可从宽处罚。谢晃贤、邱伙先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对上诉人谢晃贤、邱伙先的定罪部分以及第三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对上诉人谢晃贤、邱伙先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谢晃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四、上诉人邱伙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梅珍代理审判员 聂 慧代理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吉龙温晓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