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成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龙增荣与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增荣,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6号原告龙增荣。被告荣成市埠柳镇坎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龙增先,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吉明代理审判员 林乐壮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