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侯永江,王富芹,刘洪超,陈培法,陈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侯永江。被执行人王富芹。被执行人刘洪超。被执行人陈培法。被执行人陈加会。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侯永江、王富芹、刘洪超、陈培法、陈加会借款纠纷一案,于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审结。该案(2007)栖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加会在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账户906081700011116440022的存款4000.00元、账户906081700011116456471的存款6000.00元、账户906081700011116611192的存款26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