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武车三村丽红超市附近,趁无人之机,盗走吴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圣宝龙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何某查获归案,并追回其已转卖他人的电动车发还失主吴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追缴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赃物价格鉴证结论,被害人吴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收赃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电动车专卖店店主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其前罪刑事判决、强制戒毒决定等证据证实。证据吻合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已当庭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案盗窃财物达到认定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冉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