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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鞠建军与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建军,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鞠建军。被告李金明。被告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被告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被告周秀云。本院在受理原告鞠建军与被告李金明、诸城市金丰源包装有限公司、诸城市东方奥诺工贸有限公司、周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林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