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小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安仁县看守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3)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5日,刘某一(已判刑)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得知刘某在耒阳市小华天宾馆407房间,遂骑摩托车载着贺某(已判刑)从耒阳市东湖圩乡汤泉村来到耒阳市找到被告人刘某。尔后,刘某一骑着摩托车载着刘某、贺某在市区转至耒阳市五一广场时,看见广场旁边停了一辆红色的男式雅马哈摩托车,就商议将这辆摩托车偷走。由被告人刘某骑着摩托车在一旁望风,刘某一和贺某偷摩托车,得手后三人迅速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到耒阳市东湖圩乡汤泉村。该摩托车以人民币1400元钱抵押给贺某,被告人刘某和刘某一各分得人民币7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7120元。案发后,被盗雅马哈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回给被害人梁某。另被告人刘某在其亲友的帮助下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同案犯刘某一、贺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其亲友的帮助下所退赃款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刘某已悉数退赃,且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人刘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美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