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张娅转与贾航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