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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秀来与谢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来,谢望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228号原告:陈秀来。被告:谢望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来诉被告谢望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来撤回对被告谢望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