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6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于永生、、王福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于永生,王福鹏,王中慧,昌邑佳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53-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被执行人:于永生。被执行人:王福鹏。被执行人:王中慧。被执行人:昌邑佳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潍城执字第6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永生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院在执行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潍城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永生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