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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二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绍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98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齐善顺,经理。委托代理人祖京一,该公司职员。被告郎绍彬,男,满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郎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郎绍彬自动履行完毕义务,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其他费用100元,总计1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