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丁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