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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0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德权,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中元路18号南边。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