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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薛继明诉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薛继明,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华、鲍玮,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法定代表人:邵解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118号。负责人:吴长权,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继明诉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49元,减半收取6174.5元,由原告薛继明负担。审 判 长  胡跃武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心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