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邓宝奇与被告董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邓宝奇。被告董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宝奇与被告董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宝奇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宝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宝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5.00元,由原告邓宝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