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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庆重与被告南京市安公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重,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浦行初字第19号原告任庆重,男,1973年10月25日生。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住所地:浦口区泰达路*号。原告任庆重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庆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庆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庆重负担。审判长  杜江洲审判员  沈永成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