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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吕冠云与淮南市皖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冠云,淮南市皖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吕冠云,女,1954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庆平,系吕冠云之女。被申请人:淮南市皖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吕冠云与被申请人淮南市皖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253**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D某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