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422号原告陈书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旷佩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伟业,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书伟因要求确认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奖励违法,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麦树明、张志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旷佩虎、彭伟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3日,原告向广东省物价局发出《举报沃尔玛价格欺诈》,举报沃尔玛8家分店存在价格欺诈,要求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答复。广东省物价局作出粤价举转(2012)3591号,把该举报事项转至被告办理。2013年3月12日,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称仍没有作出奖励原告与否的决定。2013年3月19日被告才作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称对粤价举(2012)3591号的举报事项作出奖励原告2000元的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作出奖励原告2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举报沃尔玛价格欺诈》举报事项作出奖励原告决定的行为违法。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3、举报函。被告辩称,一、被告已依法对原告的价格举报事项作出奖励决定。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收到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举报材料移送函(编号:粤价举转(2012)3591号关于原告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多家分店开展“蓝月亮非洗衣液产品满28元送100克茶青洗洁精一瓶”促销活动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举报事项包括“依法查办、依法处罚、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等内容。2012年5月30日,被告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深市监价受字(2012)3号),告知其举报已由被告受理并立案调查。由于该举报案件涉及全省多家门店,案情复杂,需等待广东省物价局统一协调处理意见,故被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深市监规(2010)6号)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规定,分别于2012年8月22日和2012年9月22日,决定对该案件分别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和再次延期。经查实,“蓝月亮非洗衣液产品满28元送100克茶青洗洁精1瓶”的馈赠促销活动由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策划并组织实施,在策划并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经案审会研究讨论,被告决定责令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2013年1月9日,被告向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价罚字(2013)1号)。该行政处罚已于2013年3月5日执行(罚款缴入国库),并于2013年3月15日办理结案。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15号)第十四条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被告在案件结案后决定给予举报人(即原告)2000元奖金,并于2013年3月19日向原告发出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被告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时间并未违反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二、原告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第五条“奖励给举报的奖金,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10%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规定,奖金额与案件的罚没款总额挂钩,在案件的罚没款未到位前,是无法作出奖励决定的。此外,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深工商法资(2008)1号)第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对举报案件结案后,有罚没金额的,在罚没金额上缴财政后”。因此,被告在案件结案后作出的奖励决定也符合国家及我市相关文件的规定。综上,被告针对原告的举报事项,已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奖励决定并告知原告。原告提出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举报记录单;2、立案审批表;3、受理通知书;4、案件办理报批表;5、案件办理报批表;6、案件审理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8、广东省非税电子票据;9、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0、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11、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12、深圳市工商(物价局)登记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奖励实施细则。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收到广东省物价局转办的原告的《举报沃尔玛价格欺诈》的举报件,主要内容为:原告举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属下深圳山姆会员商店、深圳园岭分店、深圳福星分店、深圳湖景店、深圳嘉里中心分店、深圳华侨城分店、深圳蛇口分店、深圳西乡前进路分店等8家分店在2012年5月3日至16日期间开展“蓝月亮非洗衣液产品满28元送100克茶青洗洁精1瓶”活动,其中条码为6902022131509的蓝月亮牌厕宝(优惠8个装)标价29.80元,而在2012年5月3日之前7日内该产品的销售价为26.80元。原告认为,上述商品在被举报人开展馈赠促销活动时的标价高于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价,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六)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等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罚。原告要求被告:1、依法查处;2、依法奖励(按最高奖励规定)和书面回复原告,并为原告保密。原告提供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深市监价受字(2012)3号《受理通知书》,内容为:“陈书伟:我局于2012年5月28日收到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政务服务中心举报材料移送函(编号:粤价举转(2012)3591号)关于你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多家分店开展‘蓝月亮非洗衣液产品满28元送100克茶青洗洁精1瓶’的馈赠促销活动涉嫌价格欺诈的举报,经审查,决定受理。”由于涉及多家门店,案情复杂,被告分别于2012年8月22日和2012年9月20日办理了该案的延长办理期限手续。经调查,被告于2013年1月9日作出深市监价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2013年3月5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罚款。2013年3月15日,被告办理了上述举报案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2013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决定奖励原告2000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一般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后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报案件调查终结、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案件结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第七条规定:“举报奖励遵循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举报机构承担,奖金的发放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由价格举报机构会同具体办案人员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第八条规定:“《价格举报奖励呈批表》经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价格举报机构填写《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奖。”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被告负有对有关价格举报事项进行依法查处、对举报人要求给予举报奖励事项依法进行处理的职责。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被告举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多家分店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依法查处并予以奖励。被告收到原告的举报件后,于2012年5月31日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于2013年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案举报事项的调查终结时间应不迟于2013年1月9日,也就是说被告最迟应于2013年1月30日(15个工作日内)前作出是否奖励原告的决定。被告虽向本院提交了《价格举报奖励通知书》,决定给予奖励2000元,但该通知书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因此,应认定被告未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举报沃尔玛价格欺诈》举报事项作出奖励原告决定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对《举报沃尔玛价格欺诈》举报事项作出奖励原告决定的行为违法。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