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白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委林与金佳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委林,金佳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491号原告杨委林,现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金佳良,现住长白山池北区,其他自然情况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其他情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委林诉被告金佳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委林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委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委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杨委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爽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