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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鹏智与闫红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智,闫红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382号原告徐鹏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绛县横水镇西仇村第六居民组居民。被告闫红志,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安邑办事处安邑幸福庄西6排7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智诉被告闫红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鹏智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