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947号原告:崔某,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