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3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