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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赖国学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掇刀刑初字第00101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国学。指定辩护人张斌、高超,荆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国学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国学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斌、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国学与被害人赖某甲系父子关系,被害人赖某甲是吸毒人员,无正当职业,长期找父母要钱,不给就辱骂殴打父母。2013年6月22日7时许,赖某甲回家找被告人赖国学要钱,并言语威胁,赖国学未予理睬。后赖国学到赖某甲卧室拿奶瓶时,赖某甲因要钱的事辱骂赖国学,赖国学便拿起卧室内的柴刀向躺在床上的赖某甲头、颈部等部位连续砍了数刀,致其昏迷。之后赖国学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让其妻拨打120,后其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赖国学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后赖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赖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头面部致急性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基层组织要求对被告人赖国学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国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赖某乙、阳某、冯某、梁某的证言,荆门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警说明及通话清单,荆门市急救病历,伤情及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荆门市公安局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尸)字(2012)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荆门市公安局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DNA)字(2012)3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国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国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赖国学因家庭矛盾激化而引起杀人,犯罪前并无预谋,在案发后积极施救,被害人家属及基层组织均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国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赖国学的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昆人民陪审员  罗凌飞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