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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刘爱松与刘长保,刘焕成,刘凤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松,刘爱周,刘长保,周银梅,刘祈龙,刘明,刘焕成,刘明伟,刘凤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刘爱松。委托代理人舒连明,沭阳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周。被告刘长保。被告周银梅。被告刘祈龙。被告刘明。被告刘焕成。被告刘明伟。被告刘凤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八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