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钟诚强,陈士运,岳伟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郭莽。被执行人钟诚强,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现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士运,男,香港居民,1971年9月11日出生,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岳伟健,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现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监狱服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钟诚强、陈士运、岳伟健赔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113626.3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三被执行人负担66600元,本院以(2009)深福法执字第5951号案立案受理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案款477731.95元,后本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595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岳伟健名下存款人民币46747.63元、美元52.13;扣划被执行人钟诚强名下存款人民币6800.54元;变卖被执行人钟诚强名下钟诚强名下的2640股“万科b”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200002)、5400股“京东方b”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证券代码200725)后得款港币50964.96元。上述款项支付本案执行费1307元后,余款92498.73元支付给申请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钟诚强名下粤b×××××车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钟诚强名下粤b×××××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分。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格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