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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商终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姚恺良,李启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恺良,李启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商终字第0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恺良。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启凤。上诉人姚恺良因与李启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白商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白商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 淼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盼盼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