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魏昌贵与左都林、毛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贵,左都林,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魏昌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叶发明,三台县新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都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居民。被告:毛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贵与被告左都林、被告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昌贵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魏昌贵负担。审判员 朱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乾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