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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魏昌贵与左都林、毛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贵,左都林,毛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魏昌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叶发明,三台县新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都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居民。被告:毛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贵与被告左都林、被告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昌贵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魏昌贵负担。审判员  朱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乾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