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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杨永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杨永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刘文彬。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常。原告刘文彬与被告杨永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彬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共计255.00元由原告刘文彬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