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猛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王猛,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冉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海星,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猛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闫广练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猛、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海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猛诉称:原告王猛所有的冀J216**帕萨特轿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2013年9月6日,原告王猛雇佣司机郭明驾驶冀J216**车在黄骅市渤海路烈士陵园处与前方顺行的刘俊霞驾驶的冀JJR5**福克斯车相撞,造成刘俊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郭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俊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猛赔偿了刘俊霞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共计31963元。因原告王猛车辆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1963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请求人民法院核实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2、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3、赔付数额待质证时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猛系冀J216**车车主,冀J216**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14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3日二十四日止。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期为2013年5月23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王猛提交证据是冀J216**车行驶证、保单。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2013年9月6日22时30分,原告王猛雇佣司机郭明驾驶冀J216**车在黄骅市渤海路烈士陵园处与前方顺行的刘俊霞驾驶的冀JJR5**福克斯车相撞,造成刘俊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俊霞伤情:多发软组织损伤。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郭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俊霞无责任。原告王猛提交证据是郭明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黄骅神农居医院出具的刘俊霞诊断证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对郭明驾驶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诊断证明由法院审查认定。另查:原告王猛主张赔偿刘俊霞损失事项、数额及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1、医疗费1200元,证据是黄骅市神农居医院收费收据、CT检查单等、诊断证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医疗费数额由法院核实,伤者在门诊检查期间做了大量的影像学检查,要求剔除总费用的10%。2、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800元,证据是(1)2013年11月14日黄骅市西环路华新汽车配件门市部出具的刘俊霞误工证明,内容:刘俊霞2013年9月7日至今未来上班,期间单位停发刘俊霞工资。(2)刘俊霞所在单位出具的刘俊霞2013年7月、8月工资表,内容:刘俊霞每月应发工资2900元。(3)黄骅市西环路华新汽车配件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零售轴承、刹车片等。(4)刘俊霞身份证复印件。(5)黄骅市交警队的赔偿凭证,内容:刘俊霞收事故赔偿款5000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1)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不认可,因为伤者未住院,此费用并未产生。(2)误工费应按农业户口收入标准计算14天。3、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60元、冀JJR5**车损25393元、鉴定费950元,证据(1)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票据。(2)黄骅市价格认证中心车损鉴证结论书。(3)刘俊霞收款条,内容:收到王猛修车款25393元、定损费950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20元。(4)法庭对刘俊霞丈夫滕文功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滕文功认可刘俊霞收到王猛赔偿人身损失款5000元、财产损失款26963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1)鉴定费、停车费、拖车费均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2)原告未提交修车发票、维修清单。本院认为,原告王猛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原告王猛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猛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郭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俊霞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系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客观真实,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原告王猛所有车辆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就原告给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原告王猛为第三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被告应就原告垫付的合理合法部分赔偿款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王猛理赔。原告王猛赔偿刘俊霞的损失中:1、医疗费1200元,经核实医疗费数额为1081.8元,该费用系刘俊霞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检查治疗所花费的,符合支持条件,本院对医疗费1081.8元予以确认。2、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3800元,刘俊霞伤情为软组织损伤,误工时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酌定支持15天。刘俊霞的误工费标准应按河北省2013年批发、零售业收入28490元/年计算。本院确认刘俊霞误工费1171元(28490元/年÷365天×15天)。刘俊霞受伤后未住院治疗,本院对刘俊霞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3、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6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4、车损25393元,有具备资质的部门鉴证,证据充分,本院对车损25393元予以确认。5、鉴定费950元,系为查明刘俊霞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本院对鉴定费950元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王猛赔偿刘俊霞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81.8元、误工费1171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60元、车损25393元、鉴定费950元,计款:29255.8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216**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王猛理赔医疗费1081.8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王猛理赔误工费1171元;财产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王猛理赔车损25393元中的2000元。其余损失:剩余车损23393元(25393元-2000元)、拖车费500元、停车费160元、鉴定费950元,计款:25003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216**车所投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王猛理赔25003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共向原告王猛理赔29255.8元(1081.8元+1171元+2000元+250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216**车所投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王猛理赔29255.8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447。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