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晋小平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晋小平,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赵军,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赵军所有的皖B*****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