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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项涛涛与蔺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涛涛,蔺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项涛涛,农民。委托代理人项立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蔺家,年籍不详,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涛涛诉被告蔺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项涛涛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