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周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1024-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金平。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二条、第二百四十一三条、第二百四十一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周金平的银行存款并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35224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