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嘉琪与被告赵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1岁,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小区。委托代理人马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男,汉族,43岁,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嘉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