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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嘉琪与被告赵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1岁,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小区。委托代理人马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男,汉族,43岁,个体工商户,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嘉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