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群珍与何凤琴、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合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群珍,何凤琴,东莞市合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群珍,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林毅,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凤琴,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周伟清,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合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何源万。再审申请人吴群珍因与何凤琴、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合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群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