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1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胥志军与被申请人张春义、梅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胥志军,张春义,梅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11132号申请人:胥志军,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春义,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梅聪聪,女,1987年3月10日,汉族。申请人胥志军因与被申请人张春义、梅聪聪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