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Cheng ping Chou与Kuo Hsin Li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平,郭新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814号原告周正平(ChengpingChou),男,1959年4月6日出生,荷兰籍。委托代理人殷红天,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丽(KuoHsinLi),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荷兰籍。委托代理人王旭青,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原告周正平与被告郭新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郭吉华和应洪英夫妇的女儿,应洪英于1972年9月21日去世。1999年5月,原告与郭吉华出资购买了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京宝花园N座×××号房屋,产权登记为郭吉华、周正平两人共同共有。后郭吉华于2004年4月8日去世。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京宝花园N座×××号房屋归原告周正平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份额折价款8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现登记为原告周正平与郭吉华共同所有,在郭吉华死亡后,涉案房屋中属于郭吉华所有的份额未依法进行继承,原告起诉被告郭新丽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尚不具备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正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李双庆人民陪审员 王祖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