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民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裴建红与周亚利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红,周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裴建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亚利,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裴建红与周亚利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亚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付婚生子裴巍远2012年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周亚利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执结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2012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