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56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龙海市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建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5625-1号原告龙海市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国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惠忠、郑国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文,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龙海市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郑建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460万元,已经超过规定的200万元,龙海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4659000元,且被告郑建文住址在闽候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郑建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郑建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建华审 判 员 严美玲人民陪审员 郭跃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