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文群申请执行雷思勤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群。被执行人雷思勤。本院在执行李文群申请执行雷思勤借款纠纷一案,依据(2013)纳溪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李文群的债权受偿数额为本金388000元、利息4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5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本金388000元、利息4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思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