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伟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伟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677号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法定代表人司海燕,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琦,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曹伟琦,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曹伟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文琦及被告曹伟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合法的物业服务组织,被告系原告服务的业主。被告拖欠2011年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93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无奈之下,原告请求法律顾问于2013年8月7日致函催要,被告仍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011-2012年度)933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伟琦辩称,第一,因为2011年年底我家被盗,我跟物业说了,但是没人去管,物业答复说只管地上不管地下;第二,2012年我家地下室安装的电表和电线没了,物业一直没给答复。物业公司只负责收钱,我们去找物业解决问题都让找经理。有一次,我们带孩子去物业,物业的人在孩子边上踹铁箱子,把孩子吓着了,一直没给我们一个说法。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鑫园小区一里ⅹⅹ号楼ⅹ单元ⅹⅹⅹ号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68平方米。原告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方,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拖欠2011年至2012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93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房山区物价局关于建鑫园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批复、收据、催款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证实,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家中地下室被盗,他人地下室住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虚心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对业主反映的情况应逐一排查,对属于自身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不属于自己的问题亦应积极协助业主予以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伟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九百三十三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曹伟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