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甲要求宣告曾某甲失踪一案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18号申请人蒋某甲,男,2002年出生。指定代理人蒋某乙,男,1954年出生。系申请人蒋某甲之祖父。申请人蒋某甲要求宣告曾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某甲诉称,其母亲曾某甲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请求宣告曾某甲失踪。经查,曾某甲,女,1983年出生,与申请人蒋某甲系母子关系。曾某甲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曾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曾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曾某甲与新田县某村村民蒋某丙结为夫妻。蒋某丙因身患疾病于2007年3月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甲请求宣告曾某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曾某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