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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刑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洁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资刑执字第724号罪犯张洁,女,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武侯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洁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张洁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7日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2.18分,建议对罪犯张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洁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罚金已缴纳。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凯审判员 谢祥华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