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述华与周应琼、陈一万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述华,周应琼,陈一万,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张述华,女,生于1981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宣汉县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应琼,女,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陈一万,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被告周应琼之夫。被告:陈一万,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鹏,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述华与被告周应琼、陈一万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19日,原告张述华以举证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述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述华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