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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包文琴与翁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包文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长星。被告翁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文琴与被告翁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文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文琴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