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胶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站德与青岛胶州南关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山、赵龙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胶商初字第902号原告王站德,男,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陈新章、王仲,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州南关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焕鑫,经理。被告刘金山,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龙传,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站德诉被告青岛胶州南关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山、赵龙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金山、赵龙传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站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