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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华容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向李某、李某某、周某某、涂某某等人贩卖“麻果”共9次73颗,获取毒资4380元。同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准备与涂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到疑似“麻果”的药丸57颗,当天从其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红色颗粒655颗,疑似绿色颗粒14颗。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搜查后送检的红色颗粒712粒(共净重64.989克)、可疑毒品绿色颗粒14粒(共净重1.287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只向李某、涂某某、李某某各贩卖一次,对其他贩卖和搜查出的麻果数量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13时许,前往与涂某某约定的“光明大酒店”2128房间,准备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到疑似“麻果”的药丸57颗,当天从其家中搜查出人民币20000元,疑似毒品红色颗粒655颗,疑似毒品绿色颗粒14颗。经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色颗粒712粒(共净重64.989克)、绿色毒品颗粒14粒(共净重1.287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收缴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且有:1、鉴定意见;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在他人处购买1000颗“麻果”,除了查获的和吸食的之外,其它均贩卖他人。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6月份期间,向李某贩卖“麻果”1次共3颗,收取毒资180元、向李某某贩卖“麻果”3次共计30颗,收取毒资1800元、向周某某贩卖“麻果”2次共10颗,收取毒资600元、向涂某某贩卖“麻果”3次共30颗,收取毒资1800元。以上购买和贩卖9次73颗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于2013年6月26日、27日、28日、7月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的手机号码是1366901****,绰号“疯子”。我是一次性购买“麻果”1000颗,除了身上和家中搜查出的以外,其它的均被吸食和贩卖。1、今年6月21日、6月22日、6月23或24日,李某用1330868****的手机号码向我联系买麻果3次,每次3颗,每次我送到鄂钢落驾坪油库附近进行交易,每次收180元。2、今年6月4日、6月15日、6月21日,李某某用1397297****的手机号码向我联系买麻果3次,每次10颗,均送到鄂钢落驾坪油库附近进行交易,每次收600元。3、今年5月中旬和6月中旬,周“老板”用139729538808的手机号码向我联系买麻果2次,每次5颗,每次我送到鄂州六中门口附近进行交易,每次收300元。4、今年6月21日、23日、25日,涂某某用1867247****的手机号码向我联系买麻果3次,每次10颗,每次我送到长江天下他的牌铺去进行交易,每次收600元。(二)、证人证言1、李某于6月26日在公安机关证实,今年6月24日下午用1330868****的手机号码向“疯子”(指胡某某)联系买了麻果3颗,在鄂钢落驾坪油库附近进行交易的。6月26日晚上再次买麻果时,被公安干警抓获。2、李某某于6月26日在公安机关证实,今年6月份用1397297****的手机号码向1366901****联系买麻果3次,每次10颗,每颗人民币60元。3、周某某于6月26日在公安机关证实,今年5、6月份用1397297****的手机号码向1366901****联系买麻果2次,每次5颗,每颗60元。4、涂某某于6月26日在公安机关证实,今年5、6月份在“疯子”(指胡某某,手机号码1366901****)那里买了10多次麻果,每次10颗,每颗60元,都是在长江天下附近交易的。(三)、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电话清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周某某、涂某某相互有毒品交易和电话往来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向李某、李某某、周某某、涂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共9次73颗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73颗重6.5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另外从被告人胡某某身上和家中查获的726颗重66.26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果”,虽未贩卖,但其以贩养吸为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所查获的毒品数量按贩卖毒品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72.837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上述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季某某审 判 员  熊 某人民陪审员  叶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