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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筱筠与被告陈逊、田秋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筱筠,陈逊,田秋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刘筱筠(又名刘晓军),男。委托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逊,男。被告田秋菊,女。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筱筠诉被告陈逊、田秋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筱筠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筱筠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筱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筱筠负担。审 判 长  赵宁波代理审判员  刘 沛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