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瑞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琴,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琴,退休教师。被执行人王海燕,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海燕登记为其丈夫杨波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民政小区3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80250**)。本院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海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瑞琴借款8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燕至今未履行。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海燕登记为其丈夫杨波名下的位于巴彦淖尔市民政小区3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802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健执行员 高永平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