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陆冬勤与陆冬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冬勤;陆冬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96号原告:陆冬勤,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冬山,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陆冬勤诉被告陆冬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修胜审 判 员 于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