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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靳某某,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大曹庄管理区。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人,现住大曹庄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靳某某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换伟 来自